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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第四届理监事主要成员

协会简介

成都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成立于1995年5月17日,是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而成立的社会团体。其会员是由国家批准在成都市成立的台商投资企业和台资企业设在成都市的分支机构及投资者、管理人员自愿组成。协会首任会长为成都蓉台国际企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清连先生。1999年7月1日,第二届会员大会改选成都明昌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江枝田先生为会长。 2002年7月6日,第三次会员大会召开,江枝田先生续任会长,理监事成员增至 36人。2004年6月24日,协会召开第四次会员大会,成都伟翔日用品有限公司总经理高锦乐先生,被推选为第四届会长,新一届理监事队伍进一步壮大,现已增至51人。 

秉承“为台商投资企业服务,维护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反映企业和投资者的意愿和要求,沟通台资企业及台商与政府部门的联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宗旨,近年来,协会在市政府的指导下,受到了市领导及名誉理事的关心和大力支持,会务工作进一步提升,得到了广大会员企业和社会各界的认同,社会反响良好。

协会定期召开会员大会,向各会员报告会务,通报情况;经常举行针对会员企业管理与人力资源的培训活动;每月举办一次“台商活动日”,邀请有关领导出席,加强台商与政府部门的联系和沟通;通过协会的呼吁,帮助部分会员企业解决了许多实际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不时在蓉遭遇困难的台商伸出援手,号召会员捐赠救助。秘书处作为协会的常设机构,负责执行会员大会、理监事会的决议,处理日常会务。

随着西部大开发的大力推进,台资源源涌入成都,为成都建设、协会发展提供了不竭动力。目前,协会发挥密切联系台商的天然优势,积极协助台商投资、考察、开办企业,提供经验之谈,并为政府招商引资牵线搭桥,协会功能和形象不断凸现。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成都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协会是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而成立的社会团体。协会的会址和常设机构设在成都。
  第二条 协会是有国家批准在成都市成立的台商投资企业和台资企业设在成都市的分支机构及投资者,管理人员自愿组成。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为台商投资企业服务,维护企业和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反映企业和投资者的意见和要求,沟通台商及台资企业与政府部门的联系,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增进台商投资企业之间的联系与协作,沟通信息,交流经验。
  第四条 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法令、法规,维护国家的统一,维护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
  第五条 协会的主管单位是成都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协会受成都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协会的主要任务如下:
1、沟通台商投资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
2、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台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及投资者、管理者合理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积极帮助解决;
3、为协会会员提供有关经营法规、经济信息、投资设厂等方面的服务和帮助;
4、为台胞投资者来成都考察、投资、经商、办企业提供咨询和服务;
5、协助、调解和改善台商投资企业中合作双方的关系;
6、根据国家和政府的法律、法令、法规,维护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7、举办涉外经济法规、政策报告会。要求政府有关部门为协会会员提供咨询服务;组织会员开展联谊与交流活动,促进本市投资环境的改善和企业的发展。

第七条 凡在成都市的台商投资企业和台商投资企业设在成都的分支 机构的投资者、管理者,认同协会宗旨,承认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按期缴纳会费的均可申请成为协会会员。
  第八条 台商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和台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原则上派一人,代表本企业参加协会。企业代表必须是本企业的董事长或副董事长、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或者是相当与这一级职务的人员担任。
第九条 会员的权益:
1、在协会中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4、要求协会反映台商投资企业的合理意见和要求,协助台商投资企业解决困难和问题; 5、要求协会为维护本企业和会员本人的合法权益给予帮助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2、按期缴纳会费;
3、向协会提供信息、经验和所需的有关资料;
4、不向无关人员和单位透露会员的情况;
5、遵守国家和政府的法律、法令、法规,依法依章经营管理企业。
第十一条 参加协会应填报正式的入会申请表,并递交有关证明材料,经协会理事会批准,即成正式会员。会员要求退出协会时,须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书后,即可退出协会。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理事会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1、半年不缴纳会费;
2、不履行本会义务者;
3、多次无故未出席例会者;
4、破坏本会声誉,情节严重者。

第四章 机构

第十三条 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二次全体会员大会。会员大会之决议,由会议出席者半数以上通过有效。协会理事会可根据情况决定提前或推迟召开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
1、 听取和审议理事的工作报告;
2、 讨论决定协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3、 审议经费预算和决算;
4、 修订章程;
5、 选举理事;
6、 决定协会理事会提出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协会理事会由若干人组成。通过民主协商与选举相结合的选举办法产生。理事会职责是:
1、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定;
2、 批准接纳新会员;
3、 协商选举产生协会会长、副会长。根据会长提名,任命协会秘书长;
4、 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建议增免理事;
5、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6、 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7、 提出章程修改意见;理事会每四个月召开一次。会长认为必要,或经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可临时召开理事会。理事会的决议,经半数以上理事出席,并经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通过即有效。
第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由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出。监事会之权责:
1、 本会会务之监督;
2、 本会财务的预算,收支及平衡之审核;
3、 向本会大会提出报告;
第十六条 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的职责是:领导协会的全面工作,主持协会的理事会和会员大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受会长委托主持理事会和会员大会。会长任期三年,可以连任一届;副会长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秘书长在会长、副会长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会长聘用。
第十八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办事机构,承办本会具体事务。
第十九条 协会不设立分会。对会员超过5家的区(市)、县设立协会的区(市)县小组,由该地区的会员协商推选组长一人,副组长若干人。协会的区(市)、县小组不是独立的社团机构,它受协会理事会的管辖和领导,同时受当地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的领导。
第二十条 协会可根据需要、聘请市委、市政府领导和有关人士为协会的名誉会长和顾问

第五章 财务及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协会的经营来源:
1、 会员缴纳的会费;
2、 有关部门和海内外友好人士的资助和捐赠;
3、 有偿服务收入;
4、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协会的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原则。经费由秘书处负责管理,收入、支出受理监事会监督,每年度向会员大会报告一次经费的收支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协会的解散应依据会员大会的决议并依法办理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通过有效,修改亦同,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第一次全体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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