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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章程  第四屆理監事主要成員

協會簡介

成都市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成立於1995年5月17日,是根據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而成立的社會團體。其會員是由國家批准在成都市成立的台商投資企業和台資企業設在成都市的分支機搆及投資者、管理人員自願組成。協會首任會長爲成都蓉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董事長王清連先生。1999年7月1日,第二屆會員大會改選成都明昌建設有限公司董事長江枝田先生爲會長。 2002年7月6日,第三次會員大會召開,江枝田先生續任會長,理監事成員增至 36人。2004年6月24日,協會召開第四次會員大會,成都偉翔日用品有限公司總經理高錦樂先生,被推選爲第四屆會長,新一屆理監事隊伍進一步壯大,現已增至51人。 

秉承“爲台商投資企業服務,維護企業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反映企業和投資者的意願和要求,溝通台資企業及台商與政府部門的聯繫,促進企業健康發展”的宗旨,近年來,協會在市政府的指導下,受到了市領導及名譽理事的關心和大力支持,會務工作進一步提升,得到了廣大會員企業和社會各界的認同,社會反響良好。

協會定期召開會員大會,向各會員報告會務,通報情況;經常舉行針對會員企業管理與人力資源的培訓活動;每月舉辦一次“台商活動日”,邀請有關領導出席,加強台商與政府部門的聯繫和溝通;通過協會的呼籲,幫助部分會員企業解決了許多實際經營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對不時在蓉遭遇困難的台商伸出援手,號召會員捐贈救助。秘書處作爲協會的常設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理監事會的決議,處理日常會務。

隨著西部大開發的大力推進,台資源源湧入成都,爲成都建設、協會發展提供了不竭動力。目前,協會發揮密切聯繫台商的天然優勢,積極協助台商投資、考察、開辦企業,提供經驗之談,並爲政府招商引資牽線搭橋,協會功能和形象不斷凸現。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定名爲“成都市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協會是根據國務院《關於鼓勵臺灣同胞投資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而成立的社會團體。協會的會址和常設機構設在成都。
  第二條 協會是有國家批准在成都市成立的台商投資企業和台資企業設在成都市的分支機搆及投資者,管理人員自願組成。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是:爲台商投資企業服務,維護企業和投資者的 合法權益,反映企業和投資者的意見和要求,溝通台商及台資企業與政府部門的聯繫,促進企業的健康發展,增進台商投資企業之間的聯繫與協作,溝通資訊,交流經驗。
   第四條 協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法律、法令、法規,維護國家的統一,維護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
  第五條 協會的主管單位是成都市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協會受成都市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的指導和管理。

第二章 任務

第六條 協會的主要任務如下:
1、溝通台商投資企業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繫;
2、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台商投資企業在生産、經營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以及投資者、管理者合理的意見、建議和要求,並積極幫助解決;
3、爲協會會員提供有關經營法規、經濟資訊、投資設廠等方面的服務和幫助;
4、爲臺胞投資者來成都考察、投資、經商、辦企業提供諮詢和服務;
5、協助、調解和改善台商投資企業中合作雙方的關係;
6、根據國家和政府的法律、法令、法規,維護協會會員的合法權益;
7、舉辦涉外經濟法規、政策報告會。要求政府有關部門爲協會會員提供諮詢服務;組織會員開展聯誼與交流活動,促進本市投資環境的改善和企業的發展。

第第七條 凡在成都市的台商投資企業和台商投資企業設在成都的分支 機構的投資者、管理者,認同協會宗旨,承認協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按期繳納會費的均可申請成爲協會會員。
第八條 台商獨資企業、合資企業、合作企業和台商投資企業的分支機搆原則上派一人,代表本企業參加協會。企業代表必須是本企業的董事長或副董事長、總經理或副總經理,或者是相當與這一級職務的人員擔任。
第九條 會員的權益:
1、在協會中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3、對協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4、要求協會反映台商投資企業的合理意見和要求,協助台商投資企業解決困難和問題; 5、要求協會爲維護本企業和會員本人的合法權益給予幫助
第十條 會員的義務:
1、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的決議;
2、按期繳納會費;
3、向協會提供資訊、經驗和所需的有關資料;
4、不向無關人員和單位透露會員的情況;
5、遵守國家和政府的法律、法令、法規,依法依章經營管理企業。
第十一條 參加協會應填報正式的入會申請表,並遞交有關證明材料,經協會理事會批准,即成正式會員。會員要求退出協會時,須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並交回會員證書後,即可退出協會。
第十二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理事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
1、半年不繳納會費;
2、不履行本會義務者;
3、多次無故未出席例會者;
4、破壞本會聲譽,情節嚴重者。

第四章 機構

第十三條 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二次全體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之決議,由會議出席者半數以上通過有效。協會理事會可根據情況決定提前或推遲召開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責:
1、 聽取和審議理事的工作報告;
2、 討論決定協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3、 審議經費預算和決算;
4、 修訂章程;
5、 選舉理事;
6、 決定協會理事會提出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協會理事會由若干人組成。通過民主協商與選舉相結合的選舉辦法産生。理事會職責是:
1、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定;
2、 批准接納新會員;
3、 協商選舉産生協會會長、副會長。根據會長提名,任命協會秘書長;
4、 聘請名譽會長、顧問,建議增免理事;
5、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6、 制定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7、 提出章程修改意見;理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會長認爲必要,或經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可臨時召開理事會。理事會的決議,經半數以上理事出席,並經出席會議的半數以上通過即有效。
第十五條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由大會選舉産生,監事長由監事會選出。監事會之權責:
1、 本會會務之監督;
2、 本會財務的預算,收支及平衡之審核;
3、 向本會大會提出報告;
第十六條 協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的職責是:領導協會的全面工作,主持協會的理事會和會員大會。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受會長委託主持理事會和會員大會。會長任期三年,可以連任一屆;副會長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由會長提名。秘書長在會長、副會長領導下負責日常工作,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會長聘用。
第十八條 本會設秘書處爲辦事機構,承辦本會具體事務。
第十九條 協會不設立分會。對會員超過5家的區(市)、縣設立協會的區(市)縣小組,由該地區的會員協商推選組長一人,副組長若干人。協會的區(市)、縣小組不是獨立的社團機構,它受協會理事會的管轄和領導,同時受當地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的領導。
第二十條 協會可根據需要、聘請市委、市政府領導和有關人士爲協會的名譽會長和顧問

第五章 財務及管理

第二十一條 協會的經營來源:
1、 會員繳納的會費;
2、 有關部門和海內外友好人士的資助和捐贈;
3、 有償服務收入;
4、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條 協會的經費實行:“自收自支”的原則。經費由秘書處負責管理,收入、支出受理監事會監督,每年度向會員大會報告一次經費的收支情況。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協會的解散應依據會員大會的決議並依法辦理手續。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出席人數的三分之二通過有效,修改亦同,解釋權屬協會理事會。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自第一次全體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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